张骞律师亲办案例
非法拘禁案,成功辩护不起诉
来源:张骞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30
浏览量:1611

内容提示:两夫妻离婚后发生共同财产纠纷,男方为争夺财产,向公安机关举报女方及儿子非法拘禁罪。然本案实质是因为男方吸毒,女方及儿子为帮助其戒毒,才对他进行看管,但并未限制其人身自由。当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如何向侦查机关及检查机关提供辩护意见,才能使嫌疑人不受到刑事追责?
【代理律师】:张骞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受理机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非法拘禁、取保候审、犯罪主观、不予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
江某与李某系夫妻,因男方李某长期出轨导致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李某净身出户。后李某对于净身出户的约定表示反悔,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江某不同意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内容。李某因吸毒曾导致精神错乱,江某及儿子为帮助其戒毒,曾看管过李某一段时间,但李某出门就医、散步、遛狗、吃饭都没有阻拦,只是找人跟随而已。李某发现夺回财产无望,遂抓住这点,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江某等人非法拘禁。公安机关随后对江某等人进行立案侦查。
案件处理经过
江某家属就本案找到笔者委托,希望能给予法律帮助。笔者了解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提出了近十页的书面法律意见,认为江某等人没有非法拘禁的主观故意,只是出于先前夫妻情分和父子之情帮助李某戒毒;在客观上,李某的人身自由也没有受到限制,更没有被拘禁,李某照样可以自由活动;李某控告江某等人的目的只是为了争夺财产,有其私心。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李某吸食毒品后精神不佳、对江某进行人身威胁的证据,包括江某与李某之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和法院判决的法律文书。通过努力,公安机关对江某等人办理了取保候审的手续。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笔者再次补充了辩护意见提交检察机关,认为江某等人不构成犯罪,希望检察机关能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检查机关受理案件后,始终不能对案件是起诉还是不起诉作出决定,江某等人取保候审期限到后,检察机关只能将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期间笔者与检察机关进行了多次沟通,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但无法认定江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案件处理结果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笔者的意见,认为江某等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本案由于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及时介入,先是取保候审,最后得到不起诉的决定,应该说是较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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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骞
  • 执业律所: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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