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被告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1600克,根据法律规定,完全可以对被告人处以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数量巨大,被告人在开庭之前均不认罪,想抗拒到底。作为辩护人分析公诉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后,认为对被告人明显不利,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才能为被告人做最有利的辩护,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
【辩护律师】:张骞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受理机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刑事辩护 贩卖、运输毒品 从犯 减轻处罚 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系无业人员,本人吸食毒品。在2016年期间,多次与另一被告人岑某预谋(双方应属合伙)前往湖北购买毒品,并运送至宁波贩卖。每次均系岑某出资,由徐某前往湖北与上家交易。后徐某、岑某与湖北上家均被抓获。双方交易次数为四次,毒品数量在1600克以上。
各被告人被抓获后,湖北上家均不承认双方存在毒品交易,徐某在前两次侦查笔录中供述了贩卖毒品的事实,但之后均否认;岑某供述了部分的贩卖毒品事实。公诉机关除了掌握一些基本的证据材料外,还掌握了各方在毒品交易时的电话技侦资料。
【案件处理经过】
笔者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本案委托后,首先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徐某,听取其本人的陈述,其否认存在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在初步了解被告人徐某本人的意见后,笔者前往检察院进行了全面阅卷,阅卷后认为在指控被告人徐某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的基本事实可能不清楚,在毒品的数量上也存在不明确。因此,笔者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初步辩护意见,希望能根据现有证据,在指控被告人徐某的贩卖毒品数量上进行严格审核,同时对其犯罪地位能进行重新认定。
在查阅案卷后,笔者数次前往看守所与被告人核实案件,听取其本人对案件的看法,向其详细分析了案件证据对其不利的方面,可能最终会被处以的刑罚,同时也告知了对其有利的方面。经过多次沟通,在开庭之前,基本与被告人达成一致的辩护思路,初步改变了被告人之前破罐子破摔的心态,这也未后面的辩护成功取得了良好的基础。
案件开庭审理后,笔者主要针对徐某每次购毒都是由另一被告人岑某出资,并且毒品运到宁波后也没有证据证明徐某共同参与销售、利率分成的情况,提出了被告人系受他人指使,系从犯的意见,最终改变了公诉机关和法院起先认定被告人徐某与岑某合伙贩毒的意见,最终取得了非常好的辩护效果。
【案件结果】
在本案中共计四名被告人,其中被告人徐某经笔者辩护,判处有期徒刑11年,而其余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徐某对这一结果也感到十分满意。
本案之所以能取得一个较为满意的结果,笔者认为在庭前与被告人的良好沟通时紧密相关的。被告人因为惧怕承担严重的刑罚,往往会抱着一种侥幸或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心态,这往往是很要命的,在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充分情况下对被告人是非常不利的。这时候作为辩护人就需要积极、全面的与被告人沟通,不能被被告人的主观思路带着走,而是选择一种对被告人最有利的辩护策略。